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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并答问

时间: 2024-10-15 07:33:24 |   作者: bob电子游戏平台

  近期,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正式实施,对献血者健康检查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为一般血站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献血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的实施,对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十几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献血人群逐步扩大,技术、规范一直更新,社会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要求逐步的提升。因此,有必要对《要求》的有关内容做修订,使无偿献血工作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适应。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起草单位,从2008年9月开始对2001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进行修订。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的修订从始至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血液安全、尊重科学发展、密切结合实际、坚持操作可行、参考国际标准、与国内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我国人群的生理状况,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参考了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和修订程序,修订工作经过多次修订专题会议、血液标准委员会评审会议、有关条款专项调研及专家咨询会议,并在全国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研讨、修订有关内容。2011年11月30日,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经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选择安全的献血者、维护献血者的健康作为核心理念,制定了严格的献血评估程序,在保障血液安全、充足的同时,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新版标准的修订符合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无偿献血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政策和技术环境,作为献血者选择的基本标准,将指导血站开展献血者筛选和咨询工作。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是我国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最新的国家标准,对献血者知情同意、健康征询、一般检查、献血前后血液检测以及献血量及献血间隔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2001版相比,新版《要求》细化了献血者健康检查的内容,调整了内容的结构,增加了强制性条款,修改了部分标准的规定,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2.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的基本工艺分类管理;

  3.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验测试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5.删除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的新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6.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7.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新版《要求》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延长进行明确规定,既是出于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又是为满足部分长期、固定献血者的献血愿望。近年,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实践中,各地超过55周岁的定期献血者提出再次献血的屡有出现,他们都热心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奉献爱心拯救生命。

  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明显地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和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相比,我国的献血间隔期设置相对偏长。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不大于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不可以少于1周;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可以少于6个月。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几个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很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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